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3时许,在**镇**村张某甲家门口处,单某乙酒后辱骂张某甲家人,后赵某某、张某丁(另案处理)、张某甲与单某乙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赵某某、张某丁使用拳头击打单某乙,致使单某乙被打倒在地,头部触地受伤。经鉴定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张某丁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单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单某甲、王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检察员:邵珠鹏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76666****);
2、诉讼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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