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被害人邓某某家中找其要钱,因口角引发打架,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强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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