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住旺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害人龚某某的妻子谭某某在路过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口时,想起被告人赵某某曾在**村**组的微信群里骂过自己的女儿,便站在被告人赵某某家的院子里骂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遂站在自己家的街沿上与谭某某相互辱骂,这时被害人龚某某路过见此情景便与谭某某一起与被告人赵某某相互辱骂。后谭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投掷砖头,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回掷,然后双方互相投掷木棒、扫帚等物品,但均未打到对方。谭某某将木棒扔向被告人赵某某时被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揪打到背部,谭某某便往被告人赵某某家街沿冲去,在翻越街沿边上的不锈钢护栏时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何某某用扫帚进行阻拦,谭某某便将何某某的头发抓住,被告人赵某某见状用铁揪击打谭某某,被害人龚某某便翻越护栏准备阻止,被告人赵某某遂用铁揪击打被害人龚某某背部右侧,后双方发生抓扯,最后被害人龚某某打电话让女儿报警处理。当晚被害人龚某某回到家感觉右胸口痛,便让村医前来看治未能缓解疼痛。第二天便到旺某某人民医院治疗,经旺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龚某某右侧第8、9肋骨后支骨折。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住旺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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