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路**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过新沂市**街道**小区**巷**号被害人胡某某家门口时,因门前狗叫,被告人赵某某与胡某某及其家属孙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某用手将胡某某、孙某甲推倒致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某、孙某甲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胡某某、孙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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