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0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扎赉特旗好力保乡“**米业有限公司”院内,因拌稻苗的苗床土一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某用铁锹木把将刘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部外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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