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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查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海珠区南洲北路和辉街19号门外,因劝架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致被害人身体多处被打伤至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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