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社**楼**幢**单元**室,现住襄汾县**路**巷**单元**层**,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联系张某某(已判),张某某又联系秦某某(另案处理),在襄汾县新城镇**路**宠物之家(被告人赵某甲之兄赵某乙经营),将与赵某乙发生纠纷的董某某用棒球棍致伤。经襄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已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惠萍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