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上21时许,在榆次区乌金山镇首创国际小区2期8号楼的地下车库,因被害人史某某停车不规范,致被告人赵某某无法打开驾驶室车门,赵某某将史某某叫到车库,在理论过程中发生厮打,赵某某将史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史某某左膝受伤。经鉴定:史某某左侧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榆次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3月30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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