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柳林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柳林县**镇**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1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罚款;2018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路**村**酒店巷子里的一无名麻将馆,因打麻将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致使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依法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淼
2020年1月8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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