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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8〕71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农民。于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6时许,与邻居贾某某在莱州市**镇**村家门口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某持大镢将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左手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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