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沙河乡**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1时许,在寿光市**街道**广场处,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架,赵某某用自行车砸伤王某某头部。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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