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冯井镇军楼村黄虎安置房小区内,因借虾网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直至双方发生互殴。其间李某某妻徐某某拿拖把殴打赵某某,赵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鼻部致受伤流血,李某某亦拿过拖把殴打赵某某致手部、右侧腰部、右大腿部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均为皮外伤。经霍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鼻部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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