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00元;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安徽**公司承建安徽省阜南县**镇廉租房工程,被告人赵某某系工程负责人,被害人秦某某系工程劳务承包人,后因劳资纠纷,安徽**公司与被害人秦某某解除劳务承包关系。2018年8月25日10时许,在阜南县**镇廉租房工地,赵某某和秦某某因劳资纠纷发生冲突,秦某某欲拉闸断电阻止施工,赵某某拦阻秦某某,并推搡秦某某右胸部,致使秦某某右侧5-6肋骨骨折。经鉴定,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士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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