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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0********,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晚7点左右,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孙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某持饭碗将孙某甲的额头及面部砸伤。后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面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孙某乙、孙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帮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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