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饭店内喝酒,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某打了被害人苏某某一耳光,致被害人苏某某倒地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但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损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达成赔偿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年以上三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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