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过生日,邀请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攀枝花市西区唱歌、喝酒。在此期间,赵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被张某某殴打。2019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活动扳手,窜至张某某租住在西区**镇**村出租屋的张某某打伤。2019年10月23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立波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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