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新营子村十字路南路东交通汽配巷内华官为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在院子内,被告人赵某某用菜刀向被害人张某某右胳膊、左肩膀各砍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健康,造成张某某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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