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桥附近(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后旗**镇**嘎查**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10月12日因打架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1月3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乌拉特后旗潮格镇一户人家打麻将,接到被害人康某某用其妻子乌某某手机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二人互相辱骂,然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麻将场,骑上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乌某某开的饭店附近,在马路上看见康某某和乌某某二人站着,赵某某停下摩托车,乌某某过来和赵某某说让其离开,康某某喝酒了,在此过程中康某某手持砍刀砍向赵某某,赵某某躲开,然后赵某某用拳头在康某某面部打了三、四拳,将康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赶赴现场询问情况后,康某某到杭锦后旗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面部软组织多处挫伤,张口受限,咬合关系紊乱,牙31脱落,32、41松动。左眼睑淤血肿胀,球结膜下出血,右耳廓撕裂伤,鼻骨骨折,双侧眼周、额颞部软组织肿胀,右侧上颌窦黏膜增厚。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乌云其其格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振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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