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兰州**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外派到兰州石化**厂**车间工作,赵某某在上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被车间按规章制度处理,即对车间主任岳某某心怀不满。2020年10月1日下午15时20分许,赵某某携带一把棕色木柄单刃尖刀及一把黑色塑料把单刃尖刀到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兰州石化**厂(兰化**厂)**车间主任办公室找到岳某某,让办公室里的同事王某某出去后关上门,掏出黑色塑料把单刃尖刀将岳某某捅伤,致岳某某左臂及胸部多处受伤,后经劝解赵某某打开办公室房门,岳某某被送医院救治。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万元,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报案材料、住院病历、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信息;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

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获得书面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