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0时许,赵某某从大坪街上喝完酒回家,途径江某某家时赵某某进到其家中闲坐,随后赵某某辱骂他人,江某某见状欲将赵某某拉出自己家,期间赵某某用板凳殴打江某某头部,何某某见状伸右手挡住,在挡的过程中造成其右手手背受伤。后经鉴定,何某某的右手掌背侧外伤,损伤致右手第四掌骨骨折,骨折端移位,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雨
助理检察员:杨专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凶器板凳一各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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