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某在陆某某大莫古镇德格村大海子附近田里,持随身携带的弯刀打伤唐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赔偿了唐某某相关费用人民币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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