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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市**镇**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员工程某某、吴某某在本市凤岗镇竹尾田麻埔坳工业区华兴百货旁一水果摊买西瓜时与对方发生口角,遂与吴某某等人到上述水果摊与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理论。期间,赵某某与贾某某互相推搡,后赵踢了贾一脚,贾身体撞向身后铁塔,导致右肩胛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双方停止打斗,贾某某随即报警。

接报案后,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赵某某家属赔偿贾某某131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等证人证言,谅解书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1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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