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赵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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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70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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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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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村**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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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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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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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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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三轮车在宁安市东大街好日子超市门前排队等活拉乘客时,与同在此等活的宁安市**镇居民被害人张某某(男,46岁)因排队一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起来,被告人赵某某用手将张某某右手大拇指掰伤。经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手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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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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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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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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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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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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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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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坦白(√)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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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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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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