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蔚氏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樵某某(女,49岁)系邻居,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24日8时许,樵某某与其子齐某某从本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草一村的家中外出时,适逢被告人赵某某途经此处,双方遂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其间,被告人持木棍击打樵的右手腕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樵某某右桡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3.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制观念淡漠,因邻里纠纷与人发生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3月3日
附: 1.卷宗两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五份。
2.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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