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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0073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河南省卫辉市******村自家的老宅院内,因家庭矛盾,持剪刀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芹、李某某捅伤。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背上部穿透创合并右侧液气胸(右肺萎陷程度达40-45%)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某左上臂中段外侧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芹左上臂中段贯通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经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清,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非党员无工作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李某某住院病历、视频的截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飞、赵某、刘某某、郜某某、李某阁、李某海、赵某连、殴某某、王某某、王某雪、罗某某、赵某兵、赵某臣、赵某新、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赵某芹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富贵

(院印)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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