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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零时许,在德惠市**街**歌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沙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厮打在一起,打斗中赵某某用啤酒瓶子及拳头击打沙某某的头部、面部,造成沙某某的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经鉴定,沙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德惠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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