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零时许,在德惠市**街**歌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沙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厮打在一起,打斗中赵某某用啤酒瓶子及拳头击打沙某某的头部、面部,造成沙某某的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经鉴定,沙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德惠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