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精华学校门口蜜雪冰城冰激凌店内,被告人赵某某因故与店主刘某某、李某夫妇发生争执,赵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鼻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3月2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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