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50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燕某某因琐事在**县**镇**村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某将燕某某的胸部和面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燕某某的胸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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