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芒市***馆**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芒市***大街**房地产公司因购房产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一个瓷质水杯砸伤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此次损伤系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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