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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在谢**(已起诉)授意下,找到其朋友朱**让其办理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原银行卡各1张,后将以上3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谢**,同时要求开卡人提供身份证信息、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银行卡密码、银行卡U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的证言证实了关于办理、出借银行卡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中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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