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孙某某(已判决)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甲商贸有限公司”,开通了对公账户(130501687208********),后孙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后赵某将上述物品转卖给他人。
2、2019年12月份,孙某某与唐某某协商,用唐某某的身份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公司,后唐某某在孙某某的协助下注册了“宽城满族自治县乙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130501687208********),唐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又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将上述物品转卖给他人。
3、2019年12月份,在孙某某的协助下,赵某某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丙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13050168687208********)、关某某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丁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13050168687208********),后赵某某、关某某均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上述物品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将上述物品转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关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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