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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住巩义市回郭镇**村**路**号附**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0日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办的三张银行卡(其中包括一张农业银行卡6213360719909******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1845499元、一张工商银行6212261702046******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411245.12元)卖给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洗钱,非法获利2400元。

2020年4月22日,山东省单县孙溜镇**村民马某某在抖音上认识一个网友(抖音号:dybb4***,昵称:***),该网友哄骗马某某登陆一个叫“**金融”的赌博网站(www.426dxm.vip),并告诉马某某在该平台买大小百分之百赢钱,马某某在该平台给犯罪分子充钱多次,其中一次是充30000元到一农业银行账号内(卡号:6213360719909******,户主:赵某某)。

2020年8月8日,夏某某**农贸区**村村民吴某某接到一个客服电话,说吴某某买的沐浴露有质量问题,要双倍退款给吴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结果被骗9122元,被骗的钱被转入赵某某卖出的工商银行卡内(卡号:621226170204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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