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从事二手电器收购工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现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出租屋,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5月19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在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怡豪宾馆,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500元收购张某某盗窃的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2020年4月3日,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500元)收购张某某盗窃的价值3200元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万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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