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害人贾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7万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被骗资金流向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所取款项是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通过湖南省邵东市各银行共取款钱785720元,非法获利2000钱。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侦查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还了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资金流向说明、退赃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侦查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芳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