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组建微信群,介绍并联系母某某(已判决)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为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取款,母某某从中收取1.2%至1.6%不等费用,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2019年9月4日至6日,在瑞昌市东方星城小区40 栋3单元1002 室,被害人吴某某在一个名为“唐·盛”的虚假网络赌博APP上投注,该平台软件由后台人为操作控制输赢。被害人吴某某小额投注盈利后加大投注额度,逐步被“套牢”,致使被骗10 万余元。其中2 万元被骗资金流入母某某持有的曹某某(另案处理)中国邮政银行卡内,并由母某某取现后存入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指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母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介绍并联系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