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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18年9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当月2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解回并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受雇于“老高”(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于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王某某提供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停车场内非法拉运原油,赵某某负责装车,于某某负责拉运原油销赃。当日9时许,“老高”收购原油后,伙同赵某某将部分原油装至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内(车牌照为黑L****3、已扣押),尔后二人离开。16时许,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保卫大队巡逻时,在该停车场内先后将王某某及前来装运原油的于某某抓获,当场在白色厢式货车内及停车场地面扣押袋装原油8.58吨(价值人民币33,093.53元)。案发后,赃物原油已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中心回收。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附近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原油含水检测报告、原油检斤照片、检斤票据、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说明、原油回收证明、车辆查询信息单、大庆**物流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党员证明;

2.证人颜某某民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长凤

2020年3月27日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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