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85********,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28日先后担任漳州*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出纳员、会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2日、5月2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同年4月26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的黑色苹果P7手机,下载了“彩票*”、“*彩票”两个网上时时彩APP赌博软件,用手机136***和189***注册账号,进行时时彩赌博,先后赌赢了20万元左右(以下均指人民币),后将所赢得的钱和原充值的本金全都输掉。2018年2月3日,为了赢回赌输的钱,就利用时被公司借用的“金卡”上尚有公司用于“银行拉存款”余额100万元的资金为赌资,并加大赌博投注的金额。其中,最小一注约为1000元,最大一注约为6000元,仅一天的时间,就将公司的该100万元资金几乎赌输殆尽。2018年2月24日,当公司再次将让其办理“银行拉存款”的200万元资金打进其“金卡”上时,被告人赵某某又将公司的部分资金用于时时彩赌博。仅在一天的时间里,又输掉40多万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丈夫帮筹集准备用于归还公司的30万元和“金卡”尚有“银行拉存款”的余额,瞒着其丈夫,继续进行时时彩赌博,直至2018年2月28日,将所有款项全都赌输掉并向公司领导发信息报告而案发。同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丈夫陪同下主动投案,先后退赔漳州**投资有限公司计151.7万元,并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取得书面谅解书,但尚有148.3万元资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报案人黄某某陈述;3.证人邵某某、赵某、黄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银行流水明细、企业营业执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尚有148.3万元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盛
代理检察员:李晓佩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华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 陆 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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