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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

被告人赵**,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任****销售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厂**记帐员,住澜沧县**镇**村**街**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时任****销售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厂**记帐员的被告人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邮政储蓄银行汇票回执单、出具虚假证明的方式,将由其保管的**营业款2085302.05元人民币私自挪用于个人购买“黑彩”,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4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移送起诉书9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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