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3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5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河北省**厅机关服务中心**培训基地主任,户籍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小镇C**-**座。2017年6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25日,时任河北省**厅机关服务中心**培训基地主任的被告人赵某某擅自决定将培训基地银行存款账户200万元人民币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又转账到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某某名下,戴某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入其公司账户。

2008年3月26日,戴某某将钱款归还给河北省**厅机关服务中心**培训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任职文件、河北省编办文件;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账目凭证;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到案说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8814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