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楼**,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和于某某通过网络相识,赵某某自称北京下来的警察,负责管理某某地区,通过微信给于某某发送其身穿警服照片和警官证照片。随后赵某某与于某某多次进行裸聊。后于某某想和赵某某分开,赵某某便将于某某照片编辑卖淫信息发送到盘锦交友微信群中。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正月的一天,冒充营口市公安局警察,到某某派出所并出示警官证,让某某派出所警察帮助其查询于某某个人公民信息,查询后赵某某用手机进行拍照。后赵某某又称他正在调查一起贩毒案件,要求某某派出所协查,并乘警车到他指定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赵某某让警察下车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其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沙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丽
检察官助理:李 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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