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招摇撞骗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镇**村**组**号。199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七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化名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等,冒充铜川市民政局、富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袁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00元。

1.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铜川市耀州区一广场处接触被害人张某丙后,赵某某化名张某甲,谎称系铜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扶贫补助款需缴纳押金为由,在耀州区**路***小区张某丙家中,骗取张某丙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富平县**大道*段***处接触被害人张某丁及其妻子吴某某后,赵某某化名张某乙,谎称系富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残疾人贫困补助需缴纳办理费为由,骗取张某丁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富平县**接触被害人袁某某后,赵某某化名张某乙,谎称系富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贫困补助需缴纳办理费为由,在袁某某家中,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在**大街*段******门口附近接触被害人田某某,赵某某化名杨某某,谎称系富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给田某某变更残疾证等级领取补助款需缴纳办证费为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富平县**镇****政务公开栏获取被害人王某某信息后,赵某某化名刘某甲,谎称富平县民政局扶贫办工作人员走访入户。当日14时许,在王某某家中,赵某某以办理扶贫补助款需缴纳办理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富平县频阳大道火车桥洞南边一广场上接触被害人刘某乙,赵某某谎称系富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环卫工人专项补助款需缴纳办理费为由欲行骗时,被富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收款收据;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袁某某、田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情况说明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