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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包工头,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挂靠珠海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与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协议书,承建辽源市“金域蓝湾”B区B1#、B2#、B3#楼。赵某某让清包工负责人孟某某招募工人,孟某某找来包工头常某某,常某某又招募了架工、木工、设计、做饭的工人。2019年5月29日,常某某等人进场施工,按照辽源市当地市场价格定下工资。进场施工一个月后停工,赵某某因没有钱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离开辽源市躲避,并更换联系方式,使常某某等人无法联系到自己。后常某某等人到辽源市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报案, 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5日,辽源市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赵某某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常某某等人工资,截至侦查机关立案时,赵某某拒不支付常某某等八人劳动报酬共计9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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