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6205021967********,甘肃省天水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组**号,个体。2016年5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承揽酒泉市东方名都住宅小区8#楼外墙抹灰、肃州区太阳岛住宅小区35#、36#、37#楼外墙抹灰、天怡园外墙抹灰等工程劳务后,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雇佣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张某戊、侯某某、张某己、王某乙、张某庚10人从事上述工程外墙抹灰、粉刷等工作,2015年工程结束后发包方陆续结清上述全部工程款项。被告人赵某某拖欠张某甲、张某乙等10人工资共计223158元。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等转账支付30000元。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剩余劳动者工资。2018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向被害人张某甲等转账支付1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仍拖欠上述10人工资93158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人张某甲等转账支付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发包方结清全部工程款项的前提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0名劳动者工资9315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支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5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补查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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