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礼县人,住甘肃省礼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从兰州******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处,承揽兰州市****学校办公楼外墙保温工程后,组织赵某甲等11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赵某某拖欠赵某甲等11名工人工资127560元,经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将拖欠工资支付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康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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