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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2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原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街**号**单元**室,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武汉理工大学东苑孵化楼B座**室设立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员工曾某某4个月工资合计22321.84元人民币,拖欠员工刘某某2个月工资合计6675元。后经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多次催告,被告人赵某某仍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部分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书、劳动合同书、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以改正决定书、责令短信记录、送达回执、张贴照片以及曾某某、刘某某工资发放记录、银行单流水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身份证明材料;2.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材料;3.证人姚某某、崔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楼**,联系电话1660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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