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某某雇佣工人帮助实施敖某某“**酒业”门口装饰工程,工程完成后,在有能力支付情况下拒不支付史某某、刘某某等十名工人工资共计78665元。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其妻子韩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将所欠工资全部清偿并获得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赵松原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春华

检察官助理:钱园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