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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与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楼盘5号楼外墙干挂工程承包协议,后赵某某将该工程施工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具体负责组织工人施工,赵某某按照施工量110元/m^2的价格支付工程款,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劳务工资。2016年底,李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量1236.41m^2,按照协议约定应付款13.6万元。赵某某于2016年9月、10月从该楼盘项目部领取工程款46.98358万元。施工过程中,赵某某先后支付工资5.5060万元,未支付李某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8万元。务工结束后,李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讨要工资,赵某某以没有资金支付为由拒绝支付,至后期电话关机,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电话告知赵某某农民工讨要工资情况,赵某某口头答复,尽快处理,但并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8年4月8日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赵某某使用的1388288****电话发出指定其2018年4月20日前到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处理开江县*楼盘欠薪案的短信,并短信送达“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8年5月8日前支付所欠工资。2018年5月2日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开江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该楼盘项目部,该项目部电话转告赵某某,赵某某表示知悉,抓紧处理,但未按照要求兑现工人工资。

同时查明,2019年3月28日开江县公安局抓获在逃人员赵某某。同年3月29日,农民工代表李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协议,赵某某支付5万元给李某某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李某某放弃未支付部分,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立案后,赵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工资,取得农民工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检察官助理:张娇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88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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