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吉林省**县,户籍地**县**镇**村**屯,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和2017年9月,赵某某承包了台安县台安镇**小区3、6、9、19、20号楼工程施工,至施工结束后,赵某某共拖欠王某甲、李某甲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773847元。2018年12月18日,台安县劳动监察局向赵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赵某某在3日内支付上述35名工人劳动报酬,赵某某没有整改,有藏匿行为。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刑事犯罪证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台安*小区施工合同、关于**小区项目建筑付款方式的告知函、台安**小区施工合同、关于**小区项目建筑付款方式的告知函、证明、关于提供给台安县劳动监察局证明的补充证明、花园二号赵某某工程款拨付情况(汇总表)、花园二号赵某某19#、20#工程预付款情况明细表、花园二号赵某某3#、6#、9#工程付款情况明细表及票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照片两张、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6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投诉金额表11张、营业执照2份、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孙某某、王某丙、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丙、姜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杰顺
2019年5月24日
附 :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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