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黄江镇经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兼法人代表,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赵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逃匿,其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经营期间,共拖欠15名员工的工资共计113121.5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到**公司员工报案后,经多次通知后赵某某拒不配合处理工人工资支付事宜,遂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8日到本市黄江镇**街**号(**公司所在地)张贴《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于同年4月28日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出公告,并通过发送政务短信等方式督促赵某某偿还欠薪。至案发期间,赵某某均未按要求处理欠薪问题。
2020年9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公告送达**公司的现场录像,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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