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0********,汉族,安徽省淮北市**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淮北市**县**镇**村**队**。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个人名义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高炉车间现场整治(新增彩瓦安装)项目、西区渣厂密封项目和中板精轧除尘技改项目。此后,赵某某找来被害人程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叶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柳某某、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26位工人进行作业。上述三个项目完工后,2018年12月份,赵某某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结清所有工程款267753.83元。赵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未依法支付李某乙等26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7530元。湖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2日、10月23日连续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赵某某在规定时间到湖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受应询,但赵某某均逾期未来。2019年 10月28日,经湖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年5月15日支付了全部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结算清单及江西雄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拖欠工资明细表及欠条、通话记录及短信通知记录、湖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张贴图片、承诺书及领条、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到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朝艳
2020年8月21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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